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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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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类型 |
报考非艺术类专业 |
报考艺术类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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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
素质技能测试(满分100分) |
素描(满分50分)
色彩(满分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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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C类 |
入学测试(满分150分)
素质技能测试(满分100分) |
入学测试(满分150分)
素描(满分50分)
色彩(满分50分) |
注:
“入学测试”包含艺术人文、数学基础、科学常识和生活英语等4个方面的内容。
“素质技能测试”包含法律与道德、时事政治、心智礼仪、生涯规划、团队管理和信息科技等6个方面的内容。
二、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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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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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测试 |
3月26日 8:3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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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技能测试 |
3月26日 10:3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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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考 |
素描 |
3月26日 12:00—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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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 |
3月26日 15:00—17:00 |
三、免笔试录取条件:
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符合下列条件,可在现场确认时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面试,如面试合格,可免笔试,直接按报考的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一)高中阶段(含中专、职校、技校)获得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
(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齐全的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数学或物理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获 “A”等的考生。
(三)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
(四)上海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个人全能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
(五)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教育集团组织的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
免笔试录取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划的30%。
四、加分条件
(一)下列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二)加分证明须经我院审核无误后,加分才能生效。
(三)提交加分证明截止日期:2016年3月19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加分计入录取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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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加分项目 |
分值 |
证明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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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三阶段(或高一、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由毕业学校上级主管单位授予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 |
5 |
上海市教委、毕业学校上级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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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烈士子女 |
20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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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少数民族 |
5 |
户口簿和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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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归侨、归侨子女 |
5 |
上海市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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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华侨子女 |
5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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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台湾省籍青年 |
5 |
上海市台联会 |
五、录取规则
(一)考生必须按相应类别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缺考者不予录取。考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被取消成绩的不予录取。
(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齐全的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即A类考生)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院,按以下规则录取:
1.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划定最低录取资格线。
2.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不含信息科技和地理)按下列方法折成对应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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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第 |
A |
B |
C |
D |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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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分 |
100 |
90 |
75 |
60 |
40 |
3.语文或外语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如获“A”等,则该门科目成绩加权系数为1.3(即100分×1.3=130分)计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4.语文、数学、物理或外语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如获“B”等,则该门科目成绩加权系数为1.2(即90分×1.2=108分)计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5.报考非艺术类专业:
录取总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素质技能测试成绩+学校加分
录取资格线之上的考生按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如录取总分相同,则比较素质技能测试的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6.报考艺术类专业:
录取总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校考成绩(素描+色彩)+学校加分
录取资格线之上的考生按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如录取总分相同,则依次比较素描、色彩的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三)历届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全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三校应、历届毕业生(即B类、C类考生)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院,按以下规则录取:
1.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划定最低录取资格线。
2.报考非艺术类专业:
录取总分=入学测试成绩+素质技能测试成绩+学校加分
录取资格线之上的考生按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如录取总分相同,则比较素质技能测试的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3.报考艺术类专业
录取总分=入学测试成绩+校考成绩(素描+色彩)+学校加分
录取资格线之上的考生按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如录取总分相同,则依次比较素描、色彩的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四)非第一院校志愿报考的考生录取规则:
如我院在第一院校志愿录取后有计划缺额,则录取后续志愿报考的考生。录取规则为(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相同):
A类考生:录取资格线之上的考生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从高分到低分,以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B类、C类考生:录取资格线之上的考生按入学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五)退役士兵录取办法按照市教委有关文件执行。 |